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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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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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9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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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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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民初4956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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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95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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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姚远斌: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远斌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4956号。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远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消费款2,125.94元;二、被告姚远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93.54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姚远斌负担。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25元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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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2 |
(2021)粤0391民初49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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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96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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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杰: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杰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4960号。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消费款1,170.09元;二、被告王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55.62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杰负担。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25元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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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3 |
(2021)粤0391民初4958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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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95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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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徐节军: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节军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4958号。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4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节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消费款3,591.89元;二、被告徐节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179.43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节军负担。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25元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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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4 |
(2021)粤0391民初495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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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95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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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张永香: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4957号。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消费款4,212.76元;二、被告张永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347.45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永香负担。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25元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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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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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955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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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95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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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刘政洪: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政洪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4955号。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政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消费款1,496.65元;二、被告刘政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73.3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政洪负担。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25元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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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6 |
(2021)粤0391民初4954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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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95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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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代文昌: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文昌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4954号。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文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消费款5,392.07元;二、被告代文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331.24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代文昌负担。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25元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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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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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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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83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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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4831号杨振:关于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振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483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消费款1,550.65元;二、被告杨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88.1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振负担。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25元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联系人:丁云斐联系电话:0755-8670509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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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8 |
(2021)粤0391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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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83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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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4833号陶林伟:关于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林伟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483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林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消费款6,519.55元;二、被告陶林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531.39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陶林伟负担。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25元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联系人:丁云斐联系电话:0755-8670509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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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9 |
(2021)粤0391执34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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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9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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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4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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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10 |
(2021)粤0391民初64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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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646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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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6467号苏勇畅:原告深圳市诺德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646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消费款本金人民币壹仟零叁拾玖元壹角贰分(1039.12);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ETC设备成本费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伍角伍分(0.55);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人民币贰拾柒元壹角肆分(27.14)(暂计至2021年5月18日);以上1-4项合计: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陆元捌角壹分(1366.81);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8日10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丁云斐电话:0755-867050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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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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