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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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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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2民初25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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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30 |
2 |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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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2民初24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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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30 |
3 |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秀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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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2民初28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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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30 |
4 |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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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2民初24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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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28 | 2021-09-30 |
5 |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跃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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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2民初25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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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28 | 2021-09-30 |
6 |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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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2民初25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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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28 | 2021-09-30 |
7 |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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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2民初24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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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30 |
8 |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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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2民初24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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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30 |
9 |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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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2民初23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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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9-30 |
10 |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包超、黄显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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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2民初25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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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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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2019)川1922民初2244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永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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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222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杨永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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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22民初2244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贷款本金1100000.00元、利息333291.30元,本息合计1433291.3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25日),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7968‰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位于南江县沙河镇洛坪街道宏福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南江县字第201400910号”)695.48㎡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抵押物转移登记费、律师费等费用,以票据为准;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乐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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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2 |
关于(2019)川1922民初2248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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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222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漆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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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22民初2248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0126.52元,本息合计80126.52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4.3985%计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上午10时在本院乐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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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3 |
(2018)川1922民初1747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思兰、杨天顺、孙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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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22民初17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袁思兰 杨天顺 孙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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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922民初1747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思兰、杨天顺、孙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南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192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为由被上诉人袁思兰、杨天顺共同偿还上诉人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44697.47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22日),2018年4月2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96‰计算;被上诉人孙敏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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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4 |
(2018)川1922民初1746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菊芳、付小平、陈德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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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22民初17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朱菊芳 付小平 陈德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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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922民初1746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菊芳、付小平、陈德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南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192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为由被上诉人朱菊芳、付小平共同偿还上诉人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34047.5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22日),2018年4月2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96‰计算;被上诉人陈德均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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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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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22民初2409号 | - |
原告-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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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922民初2409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万贵、罗英、段荣超、赵娜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们外出,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苏万贵、被告罗英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截止2016年9月3日利息47356.8元,本息合计247356.8元;二、由被告苏万贵、被告罗英向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定的14.799‰逾期利率计算支付自2016年9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利息;三、由被告段荣超、被告赵娜与被告苏万贵、被告罗英向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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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6 |
(2018)川1922民初1744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鲜超琼、廖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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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22民初17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鲜超琼 廖胜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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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922民初1744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鲜超琼、廖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鲜超琼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日偿还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78069.88元及利息30254.2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22日),2018年4月2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96‰计算支付;被告廖胜文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被告鲜超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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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7 |
(2018)川1922民初1746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菊芳、付小平、陈德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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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22民初17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朱菊芳 付小平 陈德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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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922民初1746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菊芳、付小平、陈德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菊芳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34047.5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22日),2018年4月2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96‰计算;被告陈德均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2581.00元,由被告朱菊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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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8 |
(2018)川1922民初1747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思兰、杨天顺、孙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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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22民初17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袁思兰 杨天顺 孙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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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922民初1747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思兰、杨天顺、孙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思兰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44697.47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22日),2018年4月2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96‰计算;被告孙敏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81.00元,由被告袁思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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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3 |
9 |
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雨林、岳才,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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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22民初10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何雨林 岳才 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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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922民初10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634.00元,依法予以退回。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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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10 |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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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922民初17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王艳 肖军 符仕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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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肖军、符仕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922民初1756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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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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