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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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与邓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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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29民初10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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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09-27 |
2 |
重庆百事达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焦红梅王方才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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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29执185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百事达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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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7-03 |
3 |
重庆百事达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焦红梅王方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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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29民初54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百事达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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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1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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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229民初5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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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29民初54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百事达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方才 焦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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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29民初541号王方才、焦红梅: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百事达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方才、焦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29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方才、焦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百事达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80,787.58元,并以80,787.5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被告王方才、焦红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未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城口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26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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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2 |
(2019)渝0229民初5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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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29民初54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百事达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焦红梅 王方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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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29民初541号焦红梅,王方才:本院受理重庆百事达华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焦红梅,王方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8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城口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6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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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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