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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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利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根莲、郑根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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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利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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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谢明、利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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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谢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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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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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3民初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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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利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郑根莲 郑根土 谢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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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根莲、郑根土:本院受理原告利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根莲、郑根土、谢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利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利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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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2 |
(2019)浙0103民初9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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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利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郑根莲 郑根土 谢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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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90号郑根莲、郑根土:本院受理原告利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根莲、郑根土、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返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0元为本金月息2%从201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为4530000元);2、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4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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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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