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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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洲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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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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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乐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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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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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威锐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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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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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威锐视科技有限公司、钟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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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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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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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775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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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7752号 | - |
原告- 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优乐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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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7752号之一深圳市优乐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优乐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特51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77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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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2 |
(2019)粤0307执17935号执行通知书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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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179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光威锐视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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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17935号深圳市光威锐视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118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03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19)粤0307执179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19)粤0307执17935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三、本院(2019)粤0307执179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你(单位)的财产。四、本院(2019)粤0307执17935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本院(2019)粤0307执17935号执行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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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3 |
(2018)粤0307民初1189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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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18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威锐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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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1895号深圳市光威锐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威锐视科技有限公司、钟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7民初1189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光威锐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346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346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96元,因简易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648元,由被告深圳市光威锐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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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4 |
(2018)粤0307民初1189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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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18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光威锐视科技有限公司 钟如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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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1895号深圳市光威锐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威锐视科技有限公司、钟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07民初1189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光威锐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346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346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竞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96元,因简易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648元,由被告深圳市光威锐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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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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