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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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米世家粮业发展有限公司、谭婷婷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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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483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米世家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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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9-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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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887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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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311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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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114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何嘉文 当事人- 深圳市米世家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米世家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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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114号之一深圳市米世家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何嘉文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米世家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799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1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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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7 |
2 |
(2021)粤0305执111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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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16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米世家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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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166号之一深圳市米世家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谭婷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4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1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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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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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876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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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87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刘连兴 当事人- 深圳市米世家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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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876号深圳市米世家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连兴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25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8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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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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