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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东祥路6666号东新乡政府附楼2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娟娟、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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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民初5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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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1-01-06
    2

    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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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民初5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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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1-01-06
    3

    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闵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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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21民初410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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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2-15
    4

    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林娟娟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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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财保23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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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02 2020-09-15
    5

    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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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财保22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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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02 2020-09-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陈德誉、林娟娟、蔡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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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民初5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 陈德誉 蔡红梅 林峰 林娟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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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陈德誉、林娟娟、蔡红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陈德誉、林娟娟、蔡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0日起,以本金1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83070元;三、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以沪(2019)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9113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抵押财产为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人民币13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林峰、蔡红梅、陈德誉、林娟娟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以在依照本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700元,由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陈德誉、林娟娟、蔡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52010400014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七审判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联系人:曾心泉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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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7
    2

    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娟娟、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陈德誉、蔡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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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民初5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 陈德誉 蔡红梅 林峰 林娟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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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娟娟、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陈德誉、蔡红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娟娟、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陈德誉、蔡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娟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0日起,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林娟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71490元;三、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林娟娟提供的抵押财产[以沪(2019)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8783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抵押财产为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人民币7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蔡红梅、陈德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林娟娟追偿;五、驳回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16元,由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010元,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陈德誉、林娟娟、蔡红梅负担569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52010400014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七审判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6日联系人:曾心泉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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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6
    3

    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娟娟、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陈德誉、蔡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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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民初55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林娟娟 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 林峰 陈德誉 蔡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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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娟娟、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陈德誉、蔡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娟娟、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陈德誉、蔡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赣01民初556号],原告诉请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林娟娟偿还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林娟娟支付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0日起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7月9日止的利息为198.8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5月10日起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7月9日止的违约金为198.8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林娟娟支付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因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1万元;四、请求判令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权范围对被告林娟娟提供的抵押财产(以沪(2019)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8783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抵押财产为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蔡红梅、陈德誉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6日联系人:曾心泉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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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6
    4

    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陈德誉、林娟娟、蔡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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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民初5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 林峰 陈德誉 林娟娟 蔡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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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陈德誉、林娟娟、蔡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林峰、陈德誉、林娟娟、蔡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赣01民初557号],原告诉请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0日起以本金1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7月9日止的利息为26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因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9万元;四、请求判令原告江西交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权范围对被告上海天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以沪(2019)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9113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抵押财产为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被告林峰、蔡红梅、陈德誉、林娟娟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6日联系人:曾心泉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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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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