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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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泽玲与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逸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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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66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黄泽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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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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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常锋与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重庆逸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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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849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陈常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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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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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瑾与重庆逸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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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8民初1714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何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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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8-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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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善午置业有限公司,深圳逸合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建设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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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5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善午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劲厦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逸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松 深圳逸合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郑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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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513号上海善午置业有限公司、深圳逸合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郑立、重庆逸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劲厦实业有限公司、刘松、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善午置业有限公司、深圳逸合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郑立、重庆逸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劲厦实业有限公司、刘松、深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沪74民初51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并定于公告期满后2021年9月7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5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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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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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善午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劲厦实业有限公司,刘松,郑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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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9582号 | 营业信托纠纷 |
原告- 鲁雪飞 被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逸合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逸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善午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劲厦实业有限公司 郑立 刘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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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9582号上海善午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劲厦实业有限公司,刘松,郑立:本院受理原告鲁雪飞诉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逸合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逸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善午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劲厦实业有限公司、郑立、刘松营业信托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659827.27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以2659827.2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9日起算至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清偿日止);二、判令被告深圳逸合投资有限公司就第一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全额补足义务;三、判令被告重庆逸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善午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劲厦实业有限公司、郑立、刘松在第二项诉讼请求所对应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438.46元及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眉州路707号)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本院将进行缺席审判。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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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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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8498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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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8498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逸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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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8498号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常锋诉被告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重庆逸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两被告共同偿付原告工程款2208037.33元及利息损失(从2018年8月18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8月1日为505247.34元),以上暂合计2713284.67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福田法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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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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