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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澄

    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深南大道9789号德赛科技大厦1201A(楼宇标识为1301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9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30

    法律诉讼9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君石与吉林市龙澄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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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吉0284执异17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李君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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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2021-08-11 2021-08-26
    2

    开平凯峰达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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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83执19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开平凯峰达维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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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6-30
    3

    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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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83执2265号 其他案由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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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平市人民法院 2021-05-08 2021-06-30
    4

    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张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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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212民初437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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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4-30
    5

    天津兴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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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7019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天津兴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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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5-13
    6

    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张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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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212民初378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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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4-30
    7

    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张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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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212民初247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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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4-30
    8

    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平凯峰达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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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7民终18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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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2 2021-04-29
    9

    武汉爱华仕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龙澄环境装备有限公司、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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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鄂0117民初11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武汉爱华仕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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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2021-04-01 2021-05-06
    10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龙澄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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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5执425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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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03-26 2021-04-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闽0802执5718号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25 详情
    2 (2020)闽0802执5717号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25 详情
    3 (2020)闽0802执5679号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25 详情

    送达公告3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133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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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33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灵石县润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随州市楚汉专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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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3321号灵石县润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随州市楚汉专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灵石县润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3321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4日15时35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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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2

    (2021)粤0305民初40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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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40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 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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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011号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原告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2429822.23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本金42429822.2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化12%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413.0146万股股份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股份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所有;三、驳回原告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725.93元,由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56725.93元,原告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原告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96900元,由本院退回291900元。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6725.9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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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3

    (2021)粤0305执1396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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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3965号 -

    原告- 王学贵 当事人- 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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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965号之一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学贵与被执行人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559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9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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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6
    4

    (2021)粤0305执1215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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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215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 夏志碧 当事人- 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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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153号之一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夏志碧与你(单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4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1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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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5

    (2021)粤0305民初680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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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68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安徽川达刷业有限公司 被告- 灵石县润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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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809号灵石县润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川达刷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灵石县润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6809号案件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1日14时30分在蛇口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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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6

    (2021)粤0305执991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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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9919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邱辉龙 当事人- 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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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919号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邱辉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388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9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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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7

    (2021)粤0305执85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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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8505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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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505号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汤苑鑫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99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5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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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8

    (2021)粤0305执79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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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7900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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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900号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志维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0]1783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9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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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9
    9

    (2021)粤0305执55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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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5520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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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520号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琼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764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5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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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2
    10

    (2021)粤0305民初40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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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40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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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011号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农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龙澄高科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龙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401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25日9时30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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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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