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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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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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97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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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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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丝芙兰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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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行终3989号 | 无 |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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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31 |
3 |
丝芙兰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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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2845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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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0-12 |
4 |
丝芙兰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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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2846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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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0-12 |
5 |
丝芙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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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281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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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8-25 | 2019-12-04 |
6 |
丝芙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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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2810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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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8-25 | 2019-12-04 |
7 |
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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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9441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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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5-30 | 2019-09-09 |
8 |
丝芙兰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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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行初3064号 | 无 |
原告-丝芙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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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8-12-27 | 2020-12-31 |
9 |
丝芙兰与亿宝德通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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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2161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丝芙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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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6-04 00:00:00 | 2018-12-13 |
10 |
丝芙兰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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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终3140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亿宝德通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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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6-12-20 | 2017-03-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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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1410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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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10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彭跃 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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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102号之一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彭跃:本院受理原告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彭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410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彭跃以及吴太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9月24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营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外挂机房空调费共4964349.97元及截止至2019年10月15日的违约金334197.17元(此后的违约金以4964349.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自2019年10月16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30000元;四、被告彭跃对被告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15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1363元,由被告负担46795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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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2 |
(2020)粤0304民初1410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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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10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 彭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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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102号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彭跃:本院受理原告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彭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9时15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请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已于2019年9月24日解除;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份至2019年9月份拖欠的运营费、物业管理费、电费及外机房空调费5128729.99元,及其自2019年1月起逾期支付运营费、物业管理费、电费及外机房空调费的逾期支付的违约金1493834.80元(自2019年1月5日起分段计算,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15日);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协议解除违约金4187790元;上述金额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保证金418779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金额合计6622564.79元(逾期支付的违约金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15日);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依法承担的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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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8 |
3 |
(2020)粤0304民初14102号之一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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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102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彭跃 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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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102号之一彭跃、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亿宝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跃、深圳市百盛鑫来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8日14时30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周长波、人民陪审员戴京鸣、人民陪审员贾建增,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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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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