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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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路政罚〔2021〕00670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8日11时20分,浙DK6667自卸货车(4轴)行经329国道解放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绍兴市聚业货运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8.42吨。2021年8月1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8日对倪伟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越仓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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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详情 |
2 | 绍路政罚〔2021〕021441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2日9时40分,浙DK7860自卸货车(4轴)行经钱陶公路与镜水北路交叉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阿鹏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3.72吨。2021年8月1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3日对李光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越仓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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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详情 |
3 | 绍路政罚〔2021〕02739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8日8时22分许,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齐马线K4+5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F5363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田应政。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5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4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田应政驾驶浙DF5363重型自卸货车(4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零肆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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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详情 |
4 | 绍路政罚〔2021〕02740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8日15时5分许,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齐马线K4+2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K6212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陶仁彬。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8.74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7.74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陶仁彬驾驶浙DK6212自卸货车(4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壹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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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详情 |
5 | 绍路政罚〔2021〕00290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7日14时15分许,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29国道越东路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C9632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张美江。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7.54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54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张美江驾驶浙DC9632自卸货车(4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壹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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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详情 |
6 | 绍路政罚〔2021〕02706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29日14时21分许,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柯海线K2+3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15136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李双喜。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75.04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4.04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李双喜驾驶浙D15136重型自卸货车(4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零陆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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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详情 |
7 | 绍路政罚〔2021〕00260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28日14时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29国道越王路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K7860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李光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李光驾驶浙DK7860自卸货车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其行为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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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详情 |
8 | 绍路政罚〔2021〕02461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8日14时50分许,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杨绍线K23+5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R0369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王家遇。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76.41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5.41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王家遇驾驶浙DR0369自卸货车(4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柒佰肆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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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详情 |
9 | 绍路政罚〔2021〕02404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1日14时40分许,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柯海线K5+7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R8775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王庆海。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3.32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2.32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王庆海驾驶浙DR8775重型自卸货车(4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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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3 | 详情 |
10 | 绍路政罚〔2021〕02387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29日14时20分许,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柯海线K5+5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R0890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田应林。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73.12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2.12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田应林驾驶浙DR0890重型自卸货车(4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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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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