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尹志远、尹云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展开
|
- | - | -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与范中军、范丙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尹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尹志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无因管理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与尹志远、尹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8)冀0903民初286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诉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
展开
|
(2018)冀0903民初286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 被告- 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诉被告范中军、范丙芹、吕淑霞、范中莹、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90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范中军、范丙芹、吕淑霞、范中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逾期贷款本金40410元,利息、滞纳金13650.35元,共计欠款54060.35元(利息、滞纳金已计至2018年4月1日),2018年4月1日以后的利息、滞纳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对冀J418ZL号雪佛兰轿车一辆享有抵押权,该车变价后优先偿还上述欠款。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被告范中军、范丙芹、吕淑霞、范中莹、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海雷 联系电话: 收起
...
展开
|
2019-01-08 |
2 |
(2018)冀0903民初286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诉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
展开
|
(2018)冀0903民初286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 被告- 范中军 范丙芹 吕淑霞 范中莹 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诉被告范中军、范丙芹、吕淑霞、范中莹、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90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范中军、范丙芹、吕淑霞、范中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逾期贷款本金40410元,利息、滞纳金13650.35元,共计欠款54060.35元(利息、滞纳金已计至2018年4月1日),2018年4月1日以后的利息、滞纳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对冀J418ZL号雪佛兰轿车一辆享有抵押权,该车变价后优先偿还上述欠款。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被告范中军、范丙芹、吕淑霞、范中莹、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9-01-08 |
3 |
(2018)冀0903民初286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诉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
展开
|
(2018)冀0903民初286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 被告- 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诉被告范中军、范丙芹、吕淑霞、范中莹、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90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范中军、范丙芹、吕淑霞、范中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逾期贷款本金40410元,利息、滞纳金13650.35元,共计欠款54060.35元(利息、滞纳金已计至2018年4月1日),2018年4月1日以后的利息、滞纳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对冀J418ZL号雪佛兰轿车一辆享有抵押权,该车变价后优先偿还上述欠款。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被告范中军、范丙芹、吕淑霞、范中莹、沧州市百谊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海雷 联系电话: 收起
...
展开
|
2019-01-07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