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一稽罚[2019]361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2018年6月30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合计2489833.35元,税额合计398373.30元(虚开发票明细后附)。经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等方式均无法找到你单位及你单位相关人员,你单位已被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你单位2018年6月30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4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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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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