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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华华商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上塘路店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58号建华水晶大厦水晶城购物中心B101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拱(消)行罚决字〔2020〕10000136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458号建华水晶大厦水晶城购物中心B101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上塘路店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上塘路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上塘路店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1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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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详情
    2 杭拱市监大罚处字〔2020〕003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晴方好”半蒸半烤软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的处罚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晴方好”半蒸半烤软蛋糕叁包;二、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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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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