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萧公(市北)行罚决字[2019]53711号 |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市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6月10日杭州云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雇佣肖某到公司工作,并安排其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安村新宁大厦*室公司宿舍内居住。2019年06月17日12时30许,市北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号杭州云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将员工肖某的信息上报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云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萧山区财政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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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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