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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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与四川苏丽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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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10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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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6-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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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91民初11028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四川苏丽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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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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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91民初11028号原告李正与被告四川苏丽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和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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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10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正 被告- 四川苏丽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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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1028号原告李正与被告四川苏丽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苏丽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正返还保证金195200元并支付此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6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860元,由原告李正负担396元,被告四川苏丽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6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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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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