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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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华宏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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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执异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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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3-30 |
2 |
华宏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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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执异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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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3-30 |
3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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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4104号 | 行政处罚 |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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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20-04-27 |
4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管理(税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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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4140号 |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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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20-04-27 |
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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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24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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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7-05 | 2020-04-27 |
6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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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行审252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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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5-14 | 2019-07-05 |
7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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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行审253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本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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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5-14 | 2019-07-05 |
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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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执6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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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19-07-15 |
9 |
宁波中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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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869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中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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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3-04 | 2019-05-23 |
1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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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59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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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8-09 | 2018-1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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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上海鼎瑞实业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宏良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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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执异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被告- 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鼎瑞实业有限公司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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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执异13号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上海鼎瑞实业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上海鼎瑞实业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宏良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变更华宏良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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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2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上海鼎瑞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宏良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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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执异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被告- 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鼎瑞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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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执异12号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上海鼎瑞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上海鼎瑞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宏良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变更华宏良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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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3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及梁小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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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1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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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147号梁小雷: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六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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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
4 |
(2017)浙0212民初100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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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00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梁小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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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梁小雷: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梁小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004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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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5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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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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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274号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488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编号为82030120160000096《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的承兑汇票垫款19961245.89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编号为82030120160000109《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的承兑汇票垫款29941875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50000元;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约定的担保债权最高额135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29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有你们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17353.12元。执行员:宣小虎联系电话:88922859开户单位:奉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春和集团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92833宁波鼎德源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账号:6228580299900492841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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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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