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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绿城

    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3号楼11-3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董启武、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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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91执89号之一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董启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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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4-30
    2

    苏元赏、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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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91执52号之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元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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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4-27
    3

    叶喜保、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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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91执53号之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叶喜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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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4-27
    4

    叶喜保与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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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91民初196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叶喜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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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0-12-23
    5

    董启武、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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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91民初53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董启武
    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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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8-21 2019-11-15
    6

    叶的保与吴鹏、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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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6民初48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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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8-07-23 2018-08-0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董启武诉被告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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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91民初53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董启武 被告- 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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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91民初530号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启武与被告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定于2019年8月20日15:3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董启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启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启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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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1
    2

    原告董启武诉被告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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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91民初53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董启武 被告- 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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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91民初530号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启武诉被告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智慧绿城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工程保修金9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0日下午15:3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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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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