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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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林耀跃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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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民终532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林耀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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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1-13 |
2 |
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林耀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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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6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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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06-30 |
3 |
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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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民辖终124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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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15 | 2020-01-16 |
4 |
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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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民辖终119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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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26 | 2019-10-11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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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执205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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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09-19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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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执198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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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09-19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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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12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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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9 | 2019-06-30 |
8 |
福建省美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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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执626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美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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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18-09-27 | 2018-11-16 |
9 |
福建电广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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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03民初1442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电广电视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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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7-30 00:00:00 | 2018-11-13 |
10 |
福建电广电视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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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民辖终31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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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5 | 2018-07-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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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583执6805号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6 | 详情 |
2 | (2019)闽0583执205号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4 | 详情 |
3 | (2019)闽0583执198号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4 | 详情 |
4 | (2017)闽0583执6263号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20 | 详情 |
5 | (2017)闽0206执32号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暂无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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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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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6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理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 林耀跃 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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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初687号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理原告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林耀跃、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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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9 |
2 |
[开庭传票]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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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6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理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 林耀跃 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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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初687号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理原告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林耀跃、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三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3042987.01元。2、请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金额人民币23042987.01元为基数,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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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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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初6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理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 林耀跃 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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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初687号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理原告保德信奕(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林耀跃、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三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3042987.01元。2、请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金额人民币23042987.01元为基数,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19年7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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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4 |
[裁判文书]泉州悠派金属有限公司、泉州派力肯厨卫有限公司、郑和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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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12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悠派金属有限公司 泉州派力肯厨卫有限公司 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 许春晖 林耀跃 陈鲁华 郑和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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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初1275号泉州悠派金属有限公司、泉州派力肯厨卫有限公司、郑和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高科日化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悠派金属有限公司、泉州派力肯厨卫有限公司、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许春晖、林耀跃、陈鲁华、郑和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初1275号民事裁定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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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5 |
[裁判文书]陈丽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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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执保1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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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83执保107号陈丽新(住福建省南安市溪美新华街113号塑料厂套房1幢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405010123):关于仲裁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仲裁被申请人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提交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3执保107号民事裁定书1份。本院裁定: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被申请人福建泉州高科日化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安市柳城办事处帽山居委会的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证号00080236号)及房产(即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1051495号)和陈丽新名下位于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新华街113号二轻大院B幢109室的房产(即房产所有权证号为1120060018号)财产,查封期限三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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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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