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平(消)行罚决字〔2019〕0234号 | 平阳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平阳县滨海新区海泽路238号由温州万洋众创城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负责管理的万洋广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温州万洋众创城智慧园区运营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阳县建设银行消防罚没款专户(户名: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帐号:33001627127059012345,地址: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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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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