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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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04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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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043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祥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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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华祥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祥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043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0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祥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761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华祥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61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013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6013元,由被告深圳市华祥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华祥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43601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4360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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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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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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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043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祥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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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前 海 合 作 区 人 民 法 院 深圳市华祥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祥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043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0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祥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761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华祥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61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013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6013元,由被告深圳市华祥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华祥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43601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4360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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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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