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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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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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高新区欣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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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67047029C):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欣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宁波高新区欣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7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4月8日解除;二、被告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高新区欣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33573.5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LPR利率4倍计算的滞纳金;三、被告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高新区欣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3984.3元;四、驳回原告宁波高新区欣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被告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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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 2 |
(2021)浙0291民初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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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7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高新区欣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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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67047029C):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欣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盈在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4月8日解除;二、被告支付原告所拖欠的房屋租金(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35562.5元;三、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滞纳金,以35562.5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自款项清偿之日止,前三个月为1‰/日,第四个月起为2‰/日,暂计至2020年12月16日为64972.69元(详见滞纳金计算表);四、被告支付原告代缴的水电费3984.3元;五、备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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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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