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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梅江镇墩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正常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兰溪市梅江镇墩头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兰自然资规罚〔2019〕71号 金华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自然资规罚〔2019〕71号被处罚人:兰溪市梅江镇墩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兰溪市梅江镇墩头村,法定代表人:蒋欢庆,联系电话:13600691873。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兰溪市梅江镇墩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11月未经原国土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在梅江镇墩头村的集体土地上动工搞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梅江镇墩头村范围,总占地面积451平方米,一层砖混结构,用途为厂房,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四至范围:东至工业园区,南至山,西至渠道,北至工业园区。占地类型为;园地451平方米。在梅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用途为限制建设区45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蒋欢庆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蒋欢庆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3、该经济合作社占地建设地块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各一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各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经济合作社所占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土地类别和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4、土地权属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经济合作社所占用的土地权属归梅江镇墩头村村集体所有。2019年5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兰溪市梅江镇墩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了“兰自然资规罚告〔2019〕7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溪市梅江镇墩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认为,兰溪市梅江镇墩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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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2 详情
    2 兰自然资规罚〔2019〕70号 金华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自然资规罚〔2019〕70号被处罚人:兰溪市梅江镇墩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兰溪市梅江镇墩头村,法定代表人:蒋欢庆,联系电话:13600691873。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兰溪市梅江镇墩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7月未经原国土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在梅江镇墩头村的集体土地上动工搞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梅江镇墩头村范围,总占地面积586平方米,用途为封闭式足球场,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四至范围:东至水泥路,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田。占地类型为;耕地534平方米、其他土地52平方米。在梅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用途为限制建设区58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永久基本农田586平方米。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蒋欢庆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蒋欢庆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3、该经济合作社占地建设地块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各一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各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经济合作社所占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土地类别和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4、土地权属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经济合作社所占用的土地权属归梅江镇墩头村村集体所有。2019年5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兰溪市梅江镇墩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了“兰自然资规罚告〔2019〕7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溪市梅江镇墩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认为,兰溪市梅江镇墩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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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2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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