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北京赫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新01知民初1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原告-北京赫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12 |
2 |
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吴必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民终95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20-01-08 |
3 |
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北京赫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19-11-01 |
4 |
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与吴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4民初143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9-21 00:00:00 | 2019-01-18 |
5 |
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304执367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8-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粤03民终9514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民终95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吴必东 收起
...
展开
|
公告(2019)粤03民终9514号吴必东: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本院(2019)粤03民终9514号案件二审审理传票。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二十三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李飞、李卫峰、付璐奇,书记员:何明辉。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0-30 |
2 |
(2019)粤03民终9514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民终95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吴必东: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本院(2019)粤03民终9514号民事判决书。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吴必东尚欠本金的认定正确,但对利息的计算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43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43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43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吴必东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5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4日、以16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5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3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10万元);四、驳回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4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负担7527.1元,由吴必东负担17576.9元(该款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已预交,吴必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迳付)。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4元,由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028元,由吴必东负担14076元(该款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已预交,吴必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迳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19-10-30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