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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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刘江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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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983执恢1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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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17 |
2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叶庆、黄德强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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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983执恢15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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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15 |
3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与潘庆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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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983民初7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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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7-01 |
4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与罗焕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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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983民初7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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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8-19 |
5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与李秀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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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983民初7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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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7-27 |
6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与李永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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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983民初7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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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7-19 |
7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与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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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983民初9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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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25 |
8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与曾齐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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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983民初7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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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5-25 |
9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与梁显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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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983民初7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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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5-25 |
10 |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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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983执保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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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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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执行人罗星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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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执4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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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983执475号罗星亮(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5705013510,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池洞镇铜鼓燕峰村2号)本院立案执行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星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983执4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本院责令你立即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应履行以下义务:(1)限被执行人罗星亮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支付利息(计至2017年6月20日止的利息为47384.32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利率另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洞支行。(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080元,执行费1332元由被执行人罗星亮负担。本院责令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九日联系单位:信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电话:0668-88538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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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2 |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与张远程、张云波、阮坤梅、张慰、廖青雯、甘丽、东莞市醇和酒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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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执3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 被告- 张远程 张云波 阮坤梅 张慰 廖青雯 甘丽 东莞市醇和酒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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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983执378号张远程(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501292916)、张云波(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005213115)、阮坤梅(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902211229)、张慰(公民身份号440921197207192914)、廖青雯(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608232921)、甘丽(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807103022):本院立案执行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与张远程、张云波、阮坤梅、张慰、廖青雯、甘丽、东莞市醇和酒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983执378号限制消费令,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联系人:信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电话:0668-8853645联系地址:信宜市东镇街道六运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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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3 |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与张远程、张云波、阮坤梅、张慰、廖青雯、甘丽、东莞市醇和酒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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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执377号 | - |
原告-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洞信用社 被告- 张远程 张云波 阮坤梅 张慰 廖青雯 甘丽 东莞市醇和酒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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