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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信鑫月

    山东省阳信鑫月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阳信县翟王二十里堡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山东省阳信鑫月清真肉类有限公司、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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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阳信鑫月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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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山东省阳信鑫月清真肉类有限公司、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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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阳信鑫月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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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山东省阳信鑫月清真肉类有限公司与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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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省阳信鑫月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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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山东省阳信鑫月清真肉类有限公司、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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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山东省阳信鑫月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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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4民初33121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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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31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山东省阳信鑫月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汤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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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3121号之一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汤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省阳信鑫月清真肉类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阳信鑫月清真肉类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1934元;二、被告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阳信鑫月清真肉类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2000元;三、被告汤玲对被告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79元、保全费1679.67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汤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联系人:刘晴联系方式:0755-219814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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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9
    2

    (2019)粤0304民初33121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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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3312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阳信鑫月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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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33121号之一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汤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省阳信鑫月清真肉类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汤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阳信鑫月清真肉类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1934元;二、被告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阳信鑫月清真肉类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2000元;三、被告汤玲对被告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79元、保全费1679.67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大千生活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汤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联系人:刘晴联系方式:0755-219814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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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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