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广基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广瑞中心28层2801-2803、2805-2813、2815、281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2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昆明古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3民初87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古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0-12-10 2021-08-16
    2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3民初52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1-12
    3

    汪家康与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永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3民初650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汪家康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0-10-30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与王兴业、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2民初38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0-23 2020-12-23
    5

    张鹏与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03民初5080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张鹏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19-05-15 2019-12-30
    6

    张鹏与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03民初5082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张鹏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19-05-15 2019-12-30
    7

    张鹏与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03民初507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张鹏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19-05-15 2019-12-30
    8

    张鹏与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03民初508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张鹏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19-05-15 2019-12-28
    9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丽、王严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云0103民初424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18-11-01 2018-12-18
    10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丽财产保全 收起

    ... 展开
    (2018)云0103执保249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田丽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18-05-30 2019-05-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云0103民初108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兴业 收起

    ... 展开

    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云010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兴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32,070.69元;二、被告王兴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以432,070.69元为基础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78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892.5元,由被告王兴业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1-05-21
    2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云0103民初108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兴业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080号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业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2013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盘龙区锦悦四季花园4幢3层302号房屋,总房价款为669583元整,付款方式为按揭,由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春城支行)”向被告提供总额46万元的借款。2013年5月7日,原被告及案外人农行春城支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由案外人农行春城支行向被告提供总额46万元的借款用于购买盘龙区锦悦四季花园4幢3层302号房屋,同时,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其贷款所购房产为借款抵押物,并由原告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原告交付了房屋,案外人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但被告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2020年10月2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102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向案外人农行春城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05365.74元、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12555.08元、罚息195.71元、复利317.84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支付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还请款项之日止的复利。由原告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431元由原被告承担。上述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月15日,原告向案外人农行春城支行支付了总计为432070.69元的代偿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现原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432070.69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为22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包含答辩期),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的下午十四时三十分(2021年5月10日)在本院第二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公告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以及开庭时间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1-02-20
    3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3民初87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古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壹咖运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壹咖运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云0103民初8730号原告昆明古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壹咖运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3民初8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昆明古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壹咖运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解除;二、昆明古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壹咖运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委托管理合同关系解除;三、上海壹咖运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古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4575.54元;四、上海壹咖运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昆明古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7527.2元;五、驳回昆明古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徐莎莎联系电话:18887162412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宏国际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0楼. 收起

    ... 展开
    2020-12-25
    4

    (2020)云0102民初3898号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2民初38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王兴业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3898号王兴业、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兴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05365.74元、截止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12555.08元、罚息195.71元、复利317.84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支付上述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复利(逾期利息及复利均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兴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还款范围内向被告王兴业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3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承担300元,被告王兴业、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43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0-12-18
    5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3民初52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5236号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0)云0103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10日解除;二、被告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欠付的租金人民币477427.5元;三、被告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477427.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被告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970元;五、驳回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47元,由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205元,由被告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24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3民初5236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20-10-30
    6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3民初523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5236号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2017年1月19曰,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万宏路广瑞中心的裙楼第三层整层作为健身用房,租赁面积为2227.15㎡,租赁期限为100个月,即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缴费原则为先交纳后使用,6个月为一期,租期开始前30个工作口内付清,租金前两年维持年租金1229387元不变,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租赁房屋给被告进行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9年12月1前交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645428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向原告支付租金,截止起诉吋,原告仍未收到被告应付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第16.4条的约定,被告迟延支付租金超过30日,视为被告根本违约,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被告应当支付违约当年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其逾期未付租金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向原告承担支付未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责任。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按日租金3536.5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算至起诉之日的租金,暂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为477427.5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7256.8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包含答辩期),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四日的上午十时(2020年10月28日)在龙泉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公告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以及开庭时间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0-08-10
    7

    (2020)云0102民初3898、3899号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 被告- 王兴业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磊 代爱苹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3898、3899号王兴业、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磊、代爱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0-07-21
    8

    (2017)云0102民初11573号 收起

    ... 展开
    (2017)云0102民初115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 被告- 田丽 王严奇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11573号田丽、王严奇、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诉被告田丽、王严奇、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云0102民初1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田丽、王严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1,210.74元及截至2018年1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10,396.32元、罚息人民币1,263.17元、复利人民币537.83元,并承担上述款项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丽、王严奇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40.36元,由被告田丽、王严奇、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2018-03-22
    9

    (2017)云0102民初11545、11558-11564、11566-11567、11569、11571-11575、11604号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 被告- 陈弘斌 李爱萍 张喜诚 马清 肖自芬 云南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彭涛 舒飞雁 袁继兰 歹正仁 李兴翠 刘国庆 陆爱萍 彭艳华 吴建蓉 费映华 黄武全 蒋汝才 田丽 王严奇 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海燕 张鹏 张玉华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11545、11558-11564、11566-11567、11569、11571-11575、11604号陈弘斌、李爱萍、张喜诚、马清、肖自芬、云南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涛、舒飞雁、袁继兰、歹正仁、李兴翠、刘国庆、陆爱萍、彭艳华、吴建蓉、费映华、黄武全、蒋汝才、田丽、王严奇、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燕、张鹏、张玉华:本院已立案受理(2017)云0102民初111547、11549、11553-115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诉被告陈弘斌、李爱萍、张喜诚、马清、肖自芬、云南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涛、舒飞雁、袁继兰、歹正仁、李兴翠、刘国庆、陆爱萍、彭艳华、吴建蓉、费映华、黄武全、蒋汝才、田丽、王严奇、昆明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燕、张鹏、张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截至2017年7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自2017年7月22日至上述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按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确定,并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照该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上浮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3、确认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即原告对被告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担保人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法院本部第十一法庭(昆明市环城西路565号五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2017-11-27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