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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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一稽罚[2020]324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有取得温州恒创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49384709,开票日期2018年2月28日,发票金额48543.69元,税额1456.31元,价税合计50000元)、温州郑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49893883,开票日期2018年2月28日,发票金额13883.5元,税额416.5元,价税合计14300元)、温州业明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49893883,发票金额29514.56元,税额885.44元,价税合计30400元)。上述3份发票已于2018年入账并结转成本。在资金流方面,账上显示均以现金方式结算,虽账面上有足够的现金余额,但你单位没有进一步提供支付的相关证据,系未有证据证实的现金支付。综上,你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造成税款少缴,认定为偷税。以上事实有1、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2、税务稽查签证,金蓉蓉签署“情况属实,无异议”;3、张德胜、金蓉蓉询问(调查)笔录、委托书;4、企业银行对账单(2019.2-9);5、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8);7、税收电子缴款书等证据证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367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837.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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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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