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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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市监处字〔2017〕22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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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 详情 |
2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6〕0061号 | 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海宁市海洲街道花花草草星尚餐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大队将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海宁市海洲街道花花草草星尚餐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公安局代收点(海宁市文宗路公安局办证厅);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海宁市海洲街道花花草草星尚餐厅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8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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