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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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飞与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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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执13540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申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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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04 |
2 |
澧县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陈章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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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781民初61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澧县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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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7-30 |
3 |
东乔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捷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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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15048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乔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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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8-17 |
4 |
东乔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捷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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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150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乔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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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08 |
5 |
澧县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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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781执保218号之一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澧县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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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30 |
6 |
上海万位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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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120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万位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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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16 |
7 |
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陈忠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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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323执193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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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15 |
8 |
东乔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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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1504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乔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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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7-08 |
9 |
李莉和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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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92执465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李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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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06 |
10 |
峨眉山市胜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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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92执62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峨眉山市胜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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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4-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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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刘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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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G73 | 2020-11-12 |
2 | (2020)鄂0102民初38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黄争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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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G49 | 2020-10-17 |
3 | (2020)鄂0102民初388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黄争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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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G80 | 2020-10-17 |
4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苏禄 徐英 梅芳华 郑毅 傅敏 周超学 武汉合记置业有限公司 房高峰 济南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碱业有限公司 久大(应城)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金盛乐家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 南京金盛国际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金盛国际家居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昆斯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山西路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王中华 荆门荆铁佳洲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王清洲 伍凤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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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G109 | 2020-10-13 |
5 | (2019)鄂0111民初58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安德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王小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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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G42 | 2020-09-03 |
6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安德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王小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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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G39 | 2020-05-09 |
7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安德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王小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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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G32 | 2019-11-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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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京0105执48064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14 | 详情 |
2 | (2021)沪02执恢668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0 | 详情 |
3 | (2021)鄂0103执2883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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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320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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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3200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惠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车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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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32005号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车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成都惠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车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惠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二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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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2 |
(2020)粤0303民初169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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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698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成都惠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车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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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16986号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车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成都惠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车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惠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16986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陈然电话:0755-250383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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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3 |
(2020)粤0303民初169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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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69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车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成都惠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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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16986号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车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成都惠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车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惠易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169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60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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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4 |
浙杭劳人仲案(2021)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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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21)6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佳骏 被告- 北京中锐博远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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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陈佳骏诉北京中锐博远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劳人仲案(2021)6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将定于2021年4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杭州市中河中路242号二楼第二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你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将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3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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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5 |
浙杭劳人仲案(2021)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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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劳人仲案(2021)7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仲进 被告- 北京中锐博远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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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王仲进诉北京中锐博远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劳人仲案(2021)7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将定于2021年4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杭州市中河中路242号二楼第二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你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将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3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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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6 |
浙甬劳人仲案(2020)7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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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案(2020)78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奎 被告- 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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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陈奎与你单位要求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1年2月2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0)786号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7月、8月、10月、11月及12月1日至15日工资36445.98元;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28272.7元;三、被申请人应向宁波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为申请人补缴2020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的征缴基数为8100元/月,医疗保险的征缴基数均为6357元/月,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申请人承担;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报销费用6123元;上述四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其中第三项中申请人个人负担部分,被申请人可在申请人其他应得款项中予以抵扣。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2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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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7 |
(2020)粤1972民初11363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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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3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林世福 被告- 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君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东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郑鑫明 邵明达 东莞市迪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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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363号之一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君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明达(13032119890128XXXX)、东莞市迪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鑫明(15040419931017XXXX):本院原告林世福诉被告东莞市君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明达、东莞市迪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郑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13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林世福与被告东莞市君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于2020年9月3日解除;二、限被告东莞市君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明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世福退还购车款77,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7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0年9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林世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5元,由被告东莞市君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明达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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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8 |
(2020)粤1972民初11363号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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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3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林世福 被告- 东莞市君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邵明达 东莞市迪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郑鑫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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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1363号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君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明达(13032119890128XXXX)、东莞市迪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郑鑫明(15040419931017XXXX):本院原告林世福诉被告东莞市君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明达、东莞市迪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车千线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郑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廉政与作风评价卡、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地址确认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君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邵明达、东莞市迪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五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购车款共计7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7,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时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邵明达对被告东莞市君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郑鑫明对被告东莞市迪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1月12日9时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沙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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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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