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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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与亳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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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执1136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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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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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与抚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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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执113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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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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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与宿迁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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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执113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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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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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鹏与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宁夏宁辰佳耀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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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宁0202民初17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杨雪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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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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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瑞悦车业有限公司与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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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3民初17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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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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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剑峰,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天津市浩翔联合商贸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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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执保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天津市浩翔联合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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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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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键、被告:天镇县万顺汽贸有限公司;被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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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213民初2375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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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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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与宿迁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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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26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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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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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与亳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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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26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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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2-26 |
10 |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天津市浩翔联合商贸有限公司、罗剑锋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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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财保231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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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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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91民初88号罗剑锋民事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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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被告- 罗剑锋 天津市浩翔联合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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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91民初88号罗剑锋:本院受理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浩翔联合商贸有限公司、罗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方作为被告参加。现被告天津市浩翔联合商贸有限公司就(2021)皖029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八月二十日承办法官:方萍联系电话:0553-576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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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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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88号天津市浩翔联合商贸有限公司、罗剑锋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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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浩翔联合商贸有限公司 罗剑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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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91民初88号天津市浩翔联合商贸有限公司、罗剑锋:本院受理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9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天津市浩翔联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货款4723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9%计算的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天津市浩翔联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三、被告罗剑锋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773元,由被告天津市浩翔联合商贸有限公司、罗剑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方萍联系电话:0553-576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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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3 |
(2021)皖0291民初88号天津市浩翔联合商贸有限公司、罗剑锋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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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被告- 罗剑锋 天津市浩翔联合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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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91民初88号天津市浩翔联合商贸有限公司、罗剑锋:本院受理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离开原址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结果通知书。(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浩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剩余购车款4723000元,并以472300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六每日支付自2019年8月26日之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1月6日为1223104.92元);2.判令被告浩翔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用50000元;3.判令被告罗剑锋对以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承办法官:方萍联系电话:0553-576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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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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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2639号宿迁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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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26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宿迁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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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2639号宿迁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91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二、被告宿迁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支付的车款46500元及违约金4650元;三、驳回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保全费715元,合计1873元,由被告宿迁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负担。)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王瑞联系电话:0553-5760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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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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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2641号抚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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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26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抚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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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2641号抚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91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签订的编号为CCV2019-F-MY-00015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二、被告抚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支付的车款155000元及违约金15500元;三、驳回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8元,保全费2613元,合计6531元,由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负担362元,被告亳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负担6169元。)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王瑞联系电话:0553-5760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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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6 |
(2020)皖0291民初2640号亳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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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26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亳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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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2640号亳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91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签订的编号为CCV2019-F-MY-00017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二、被告亳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支付的车款155000元及违约金15500元;三、驳回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2元,保全费2617元,合计6539元,由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负担363元,被告亳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负担6176元。)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王瑞联系电话:0553-5760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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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7 |
(2020)皖0291民初2639号宿迁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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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26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宿迁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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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2639号宿迁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为普通程序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实施结果通知书(原告诉请:一、依法确认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CCV2019-F-MY-00013)已于2020年7月10日解除;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车款46500元以及利息2890.89元;三、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50元以及利息289.09元;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点半(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承办法官:王瑞联系电话:0553-5760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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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8 |
(2020)皖0291民初2640号亳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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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26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亳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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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2640号亳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为普通程序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实施结果通知书(原告诉请:一、依法确认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CCV2019-F-MY-00017)已于2020年7月10日解除;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55000元以及利息9636.27元;三、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500元以及利息963.63元;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承办法官:王瑞联系电话:0553-5760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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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9 |
(2020)皖0291民初2641号抚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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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91民初26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抚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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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91民初2641号抚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恒天易开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为普通程序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实施结果通知书(原告诉请:一、依法确认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CCV2019-F-MY-00015)已于2020年7月10日解除;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55000元以及利息9411.52元;三、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500元以及利息941.16元;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半(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承办法官:王瑞联系电话:0553-5760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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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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