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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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刘锡元李秀容等与廖晓强罗嗣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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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5民终3591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刘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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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08-28 |
| 2 |
刘锡元李秀容与廖晓强江北区尚舍荟假日酒店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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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22104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刘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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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19-01-30 | 2019-08-28 |
| 3 |
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庄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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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208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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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8-08-23 00:00:00 | 2018-11-30 |
| 4 |
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盛红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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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379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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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2018-03-14 | 2019-12-31 |
| 5 |
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盛红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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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379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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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2018-03-14 | 2019-12-31 |
| 6 |
庄刚与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盛红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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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520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庄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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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2018-03-06 | 2019-12-31 |
| 7 |
周也豐与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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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2425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周也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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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1-20 | 2017-12-04 |
| 8 |
周也豐与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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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513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周也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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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23 | 2017-12-18 |
| 9 |
周也豐与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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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542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周也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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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08 | 2017-12-18 |
| 10 |
周也豐与盛红琼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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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31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周也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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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17-08-16 | 2019-12-3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6)渝0233民初37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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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379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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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市忠县新立镇箭滩村六组97号盛红琼:原告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盛红琼与第三人周也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周也豊医疗费115240.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忠县新立镇)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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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
| 2 |
(2016)渝0233民初37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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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379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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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市忠县新立镇箭滩村六组97号盛红琼:原告重庆盛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盛红琼与第三人庄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庄刚医疗费76179.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忠县新立镇)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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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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