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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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信丰县盛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庆英(2021)赣0722民初3917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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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2民初391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信丰县盛汇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刘庆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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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告刘庆英(360722198508153169):本院受理的原告信丰县盛汇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赣072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信丰县盛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英签订的编号为2020032100451的《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项下的全部房屋返还给原告,原告应返还被告支付的购房款353,427元;二、被告刘庆英在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原告信丰县盛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解约赔偿金173,066.7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及资金占用违约金(以447,1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0.9%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信丰县盛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8元,由被告刘庆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90119057108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承办人:叶艳风联系电话:07973300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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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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