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嘉税二稽罚[2019]133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接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取得合规凭证列支营业成本,不得税前列支。你单位取得上述2018年7月取得北京建川仁海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1100174320,发票号码58569627,开票内容是现代服务的服务费,金额19417.48元,税额582.52元,价税合计20000元,涉及材料金额20000元,在2018年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和检查取证,认定你单位取得上述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属取得第三方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不符规定发票列支成本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减2018年度相关成本20000.00元,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92900.79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2900.7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接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营业成本行为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2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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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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