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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八到家

    五八到家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17栋201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4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马珊珊、五八到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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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04民初1267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马珊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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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1-09-13 2021-10-02
    2

    任富梅与天津五八到家生活服务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所,黄劲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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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3民初1083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任富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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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29
    3

    张海斌与五八到家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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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3民终9075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海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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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6 2021-08-24
    4

    王涅慈等与五八到家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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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终2100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上诉人-王树珍
    王涅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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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9-04
    5

    朱书兰与郭树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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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7民初869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朱书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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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9-24
    6

    孔艳春与五八到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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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2民初13067号 合同纠纷

    原告-孔艳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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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05-28 2021-09-10
    7

    王浩与五八到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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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116民初1351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王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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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5-27
    8

    博宇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五八到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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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106民初162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博宇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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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8-18
    9

    沈恩虎与五八到家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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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12民初14770号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沈恩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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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5-14
    10

    卢淑霞与樊思梅及第三人五八到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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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104民初5880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樊思梅及
    卢淑霞
    五八到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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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6-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9民初17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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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177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五八到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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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770号张女凤:原告符国珠与被告张女凤、第三人五八到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判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合同义务。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被告应如约支付劳务费。首先,关于支付劳务费的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至2020年8月28日,对于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28日期间的劳务费,需扣除原告2天休息时间,经核算,此期间的劳务费共计人民币2307.7元【230.77元×(12天-2天)】。其次,关于支付劳务费的主体,案涉《家政服务合同》约定自第二个结算周期起,原被告于每个结算周期满后3日内确认原告应得劳务报酬,并于结算周期期满5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上一周期劳务报酬,且被告为接受劳务一方,故本院认定支付劳务费的主体系本案被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人民币2307.7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料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女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符国珠支付劳务费人民币2307.7元;三、驳回原告符国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元,由原告符国珠负担人民币358元,被告张女凤负担人民币23元。原告符国珠已预缴受理费人民币381元,本院退回原告符国珠人民币23元。被告张女凤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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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2

    (2021)粤0309民初17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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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177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五八到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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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770号张女凤:原告符国珠与被告张女凤、第三人五八到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77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45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料费6300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388元4.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1.8万元5.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以上暂计38451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1日10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何成电话:0755-2105091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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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9
    3

    (2021)粤0309民初17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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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177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符国珠 当事人- 五八到家有限公司 被告- 张女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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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770号张女凤:原告符国珠与被告张女凤、第三人五八到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77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45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料费6300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388元4.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1.8万元5.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以上暂计38451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11日10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何成电话:0755-2105091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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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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