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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友宾医疗

    杭州友宾医疗综合门诊部

    存续
    •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2号一楼西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滨卫传罚〔2021〕2110022号 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7日,本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2号的杭州友宾医疗综合门诊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超声科B超(一)室洗手池台上发现有1瓶正在使用中的百能免洗手消毒液,规格为500ml/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浙卫消证字(2005)第0112号,生产日期为20190110,有效期至20210109,已超过有效期。拍摄照片2张。经初步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2021年5月8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5月7日,当事人放在超声科B超(一)室洗手池台上的1瓶正在使用中的百能免洗手消毒液(规格:500ml/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浙卫消证字[2005]第0112号,生产日期:20190110,有效期至20210109)已超过有效期。2021年5月7日,当事人放在超声科B超(一)室洗手池台上的1瓶正在使用中的百能免洗手消毒液(规格:500ml/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浙卫消证字[2005]第0112号,生产日期:20190110,有效期至20210109)已超过有效期,不符合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5.2.2中“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传染病防治类——消毒管理第110中关于“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一般情形,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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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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