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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鼎鸿智联

    广东鼎鸿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珠海市吉大景园路4号恒飞工业大厦厂房3B四楼西面-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黄华、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民终1872号 合伙协议纠纷

    上诉人-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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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07 2020-12-23
    2

    广东鼎鸿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金轩弘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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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31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鼎鸿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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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19-12-27 2020-04-20
    3

    刁鸿浩与黄华、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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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404民初555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刁鸿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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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17-05-09 2017-08-0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404民初3156号 收起

    ... 展开
    (2019)粤0404民初31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鼎鸿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金轩弘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3156号广东鼎鸿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东鼎鸿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金轩弘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广东鼎鸿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金轩弘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二、被告珠海市金轩弘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鼎鸿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的租金共347,062.8元;三、驳回原告广东鼎鸿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20元,由被告珠海市金轩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九日联系人:陈立涛、张志锋联系电话:0756-7256805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三灶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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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2

    (2019)粤0404民初31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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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31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鼎鸿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金轩弘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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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3156号珠海市金轩弘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鼎鸿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金轩弘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款(计至实际交还租赁物为止之日的租金)。为便于诉讼费计算,暂计至2019年8月,则相应的房屋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双签订的租赁合同计算),共计285558元;2、鉴于被告长期拖欠租金并擅自搬走生产设备,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已失失去继续履约的能力和愿望,因此原告要求解除租约,并要求被告交还租赁物;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12月25日上午9:40在本院三灶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陈立涛、张志锋联系电话:0756-7256805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三灶人民法庭 收起

    ... 展开
    2019-09-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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