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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桥中顺成

    广州市荔湾区桥中顺成鞋材文具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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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海北路23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荔湾区棉洋鞋材店与广州市荔湾区桥中顺成鞋材文具店、庄肯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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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58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棉洋鞋材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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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8-11-21 2019-04-03
    2

    广州市荔湾区棉洋鞋材店与广州市荔湾区桥中顺成鞋材文具店、庄肯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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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58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棉洋鞋材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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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8-09-03 2019-04-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103民初5814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棉洋鞋材店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桥中顺成鞋材文具店、庄肯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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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58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荔湾区棉洋鞋材店 被告- 广州市荔湾区桥中顺成鞋材文具店 庄肯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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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5814号广州市荔湾区桥中顺成鞋材文具店、庄肯霖: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棉洋鞋材店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桥中顺成鞋材文具店、庄肯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581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桥中顺成鞋材文具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棉洋鞋材店清偿货款16307.50元;二、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桥中顺成鞋材文具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棉洋鞋材店赔偿逾期付款利息(以16307.50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棉洋鞋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6元,由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桥中顺成鞋材文具店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联系人:邓彪、邹贤宇电话:(020)83006116、(020)83005923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一庭523991402018-12-1015:11:15:47(2018)粤0103民初5814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棉洋鞋材店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桥中顺成鞋材文具店、庄肯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判决,公告,送达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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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0
    2

    (2018)粤0103民初5814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棉洋鞋材店与你、庄肯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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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3民初58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荔湾区棉洋鞋材店 被告- 广州市荔湾区桥中顺成鞋材文具店 庄肯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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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5814号广州市荔湾区桥中顺成鞋材文具店: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棉洋鞋材店与你、庄肯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5814号案的起诉状、证据、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为邓彪、冯立斌、付瑾。原告起诉:1、要求判令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桥中顺成鞋材文具店偿还所欠货款16307.5元。2、要求判令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桥中顺成鞋材文具店赔偿原告因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以拖欠金额16307.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为354.6元)。3、要求判令被告庄肯霖对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桥中顺成鞋材文具店支付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二○一八年九月四日联系人:邓彪、邹贤宇联系电话:83006116、83005923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龙溪大道273号)民一庭522933082018-09-0416:45:45:705(2018)粤0103民初5814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棉洋鞋材店与你、庄肯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荔湾区,送达,广州市,要求,原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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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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