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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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深圳市启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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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79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启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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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8-30 |
| 2 |
上海煜沣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姜宏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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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执357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煜沣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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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0-30 |
| 3 |
上海煜沣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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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民初252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当事人-上海煜沣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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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04-30 |
| 4 |
楚昌昊与河北品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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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4民初170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楚昌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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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20-03-1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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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送达裁判文书——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姜宏,唐山唐潮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姜鑫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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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92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大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姜鑫宽 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唐山唐潮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姜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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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9231号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姜宏,唐山唐潮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姜鑫宽:本院受理原告大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姜宏,唐山唐潮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姜鑫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沪0115民初9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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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 2 |
(2021)粤0309执8196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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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81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启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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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8196号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启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17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启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81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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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姜鑫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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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92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大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姜鑫宽 姜宏 唐山唐潮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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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9231号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姜鑫宽:本院受理原告大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简称“保路驰公司”)、唐山唐潮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下简称“唐潮公司”)、姜宏、姜鑫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保路驰公司向原告返还欠款人民币27,547,285元;2、判令保路驰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21,282.15元(以27,547,2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记至2021年1月10日);3、判令保路驰公司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损失人民币16.805元;以上请求1、2、3总计人民币28,025,372.15元(暂计至2021年1月10日);4、判令姜宏、唐潮公司对保路驰公司上述第1、2、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1、2、3项金额范围内,对姜宏抵押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同心家园十二期”一期项目4号楼A单元23A01号住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1、2、3项金额范围内,对姜鑫宽抵押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3号楼28层2801住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本部第二十二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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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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