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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维集团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2112F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思达尔电子有限公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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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思达尔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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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温州蓝天管件阀门有限公司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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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温州蓝天管件阀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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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顶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绿色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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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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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沈阳中茂绝缘纸有限公司与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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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沈阳中茂绝缘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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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沈阳中茂绝缘纸有限公司与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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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沈阳中茂绝缘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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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沈阳中茂绝缘纸有限公司与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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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沈阳中茂绝缘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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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鞍钢国际北方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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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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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昊熙源贸易有限公司、中商联合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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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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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1407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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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407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塑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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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4079号刘崇仁、刘凤姣:本院受理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中塑通实业有限公司、刘崇仁、刘凤姣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4079号民事判决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前海中塑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代垫货款本金5935142.75元;二、被告深圳市前海中塑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代垫货款费用(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为875195.3元,2021年6月1日之后的垫资费用应以5935142.7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7%为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前海中塑通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李凤姣、刘崇仁提供的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路4号山河语岸花园5栋2单元301的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300220号】以及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路4号山河语岸花园5栋2单元301的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300221号】的抵押物在抵押金额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房产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李凤姣、刘崇仁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市前海中塑通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驳回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137.6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2665.63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受理费59472元及保全费5000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947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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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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