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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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吴冠伦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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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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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与郭宁、郭吉标、中山市富之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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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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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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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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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吴冠伦与赵炎英、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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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冠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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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中山市富之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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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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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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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粤2071民初20574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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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5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 被告- 岑初澎 欧洁珍 黄结芳 中山市浚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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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浚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岑初澎、黄结芳、欧洁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2071民初20574号】一案,现中山市浚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黄结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判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内容,查明事实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撤销第一项内容重新认定上诉人一拖欠被上诉人的金额;二、撤销第二项内容,改判上诉人二无需对上诉人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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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 2 |
欧洁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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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5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 被告- 欧洁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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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浚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8159.4元及利息(以688159.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岑初澎、黄结芳、欧洁珍对被告中山市浚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山市中浪石油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浚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岑初澎、黄结芳、欧洁珍负担(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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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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