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李泽芳与薛运明、王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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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泽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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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徐鹏、李泽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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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徐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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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李富良、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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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李富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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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尚仁民、薛运明、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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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尚仁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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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薛运明、王岩岩、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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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尹雷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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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简宇、薛运明、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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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简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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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郑俊航、薛运明、王岩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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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郑俊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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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杭州天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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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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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李富良与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薛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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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富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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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杭州天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薛运明、王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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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杭州天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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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粤0306民初158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建国 被告- 薛运明 王岩岩 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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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89 | 2018-02-08 |
| 2 | (2017)粤0306民初158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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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 3 | (2017)粤0306民初158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吴建国 被告- 薛运明 王岩岩 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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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7-10-22 |
| 4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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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20 |
| 5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郑俊航 被告- 薛运明 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 王岩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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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G03 | 2017-07-02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8)粤0304执40329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02 | 详情 |
| 2 | (2018)粤0307执5336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0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03民终25741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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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57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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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终25741号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薛运明:上诉人李富良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薛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民终257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富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485元,由上诉人李富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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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 2 |
(2018)粤03民终25741号(二审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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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257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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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终25741号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薛运明:上诉人李富良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薛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传票。本院定于二○一九年三月五日九点四十在本院第八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何溯、邓婧、夏静,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孙文鑫。届时你们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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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 3 |
(2018)粤0307执533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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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53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尚仁民 被告- 薛运明 王岩岩 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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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5336号王岩岩、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薛运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尚仁民与被执行人王岩岩、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薛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307民初99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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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 4 |
(2018)粤0307执533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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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53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尚仁民 被告- 薛运明 王岩岩 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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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5336号薛运明、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王岩岩:申请执行人尚仁民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99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执53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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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
| 5 |
(2018)粤0307执533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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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53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被告- 薛运明 王岩岩 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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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执5337号薛运明、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王岩岩: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99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执53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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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
| 6 |
(2017)浙0103民初5293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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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2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天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 薛运明 王岩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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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5293号之一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天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及薛运明、王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3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薛运明、王岩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天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500元;二、被告薛运明、王岩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天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288.83元及逾期罚息(自2017年7月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薛运明、王岩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天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四、被告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薛运明、王岩岩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杭州天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33元,以上合计3015元,由被告薛运明、王岩岩、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天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薛运明、王岩岩、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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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
| 7 |
(2017)浙0103民初529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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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2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天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 薛运明 王岩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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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初5293号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天思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及薛运明、王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薛运明、王岩岩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9500元,支付利息1288.83元、逾期罚息(逾期罚息自2017年7月1日起以90788.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另计);2、被告薛运明、王岩岩立即支付为实现本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元;3、被告深圳市雪鸽科技有限公司对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1、2项金额共计91288.83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2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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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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