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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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瓯)应急罚〔2019〕54号 | 温州市瓯海区应急管理局 |
温州巨祥眼镜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9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应急罚告〔2019〕54号,此告知书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消除隐患,且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整改完毕。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以及参照《温州市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中(七)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本局研究决定,给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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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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