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穗天市监处字[2020]39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字〔2020〕石牌008号当事人:贵州金盾二茅酒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4501556X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龙怡路113号109房法定代表人:罗沙公司类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批发业。2020年3月6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贵州金盾二茅酒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才向登记机关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贵州金盾二茅酒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无正当理由,于2018年6月28日才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7年6月30日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的期限。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据三:当事人于2018年6月28日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的网页截图;证据四:2017年07月07日在广州日报上发布的公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7月12日在红盾信息网上公告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的网页截图。本局于2020年3月21日向当事人贵州金盾二茅酒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0〕石牌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当事人贵州金盾二茅酒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贵州金盾二茅酒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罚款15000元。当事人贵州金盾二茅酒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联系电话:020-85590146)或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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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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