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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金钰

    江苏东方金钰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存续
    • 邮箱:-
    • 地址: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湖大道00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久和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金钰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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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恢74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久和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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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4-12 2021-08-19
    2

    江苏东方金钰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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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237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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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12-01 2020-12-08
    3

    深圳久和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方金钰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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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民初173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久和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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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2-18 2020-07-16
    4

    周丕海与江苏东方金钰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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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3民初49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周丕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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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09 2019-12-1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11民初5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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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1民初57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溢洋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江苏东方金钰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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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574号江苏东方金钰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原告溢洋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方金钰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57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113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211326元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1132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暂计约18286元,暂合计约22961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7日10时3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林艺纯电话:0755-8821224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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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3
    2

    (2021)粤0306执恢74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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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恢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久和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东方金钰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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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恢744号江苏东方金钰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久和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3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恢7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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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3

    (2020)粤0306执2376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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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237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久和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东方金钰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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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23764号江苏东方金钰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久和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3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237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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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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