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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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强与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雷在荣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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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初6309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刘海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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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6-29 |
2 |
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雷在荣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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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5民特222号 | 担保物权纠纷 |
申请人-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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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1-18 |
3 |
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威远县严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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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024执恢22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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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03 |
4 |
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雷在荣、王品芳等3172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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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执328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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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09-30 |
5 |
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与重庆兴黔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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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民初57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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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4-20 |
6 |
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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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71民终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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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0-03-26 | 2020-04-02 |
7 |
原告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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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7101民初2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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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2019-11-11 | 2019-11-28 |
8 |
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荥经豫川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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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恢4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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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11-20 |
9 |
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雅安市天彪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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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恢2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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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08-05 |
10 |
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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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辖终6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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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09-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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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57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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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57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被告- 雷波藤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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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波藤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的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雷波藤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57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2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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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2 |
(2020)川0107执48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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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48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被告- 张磊 重庆兴黔物资有限公司 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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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重庆兴黔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磊,重庆兴黔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奥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48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57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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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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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2013号原告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波藤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钢国际货运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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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2013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钢国际货运四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雷波藤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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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2013号原告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波藤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钢国际货运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波藤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违约金247535.9元;二、驳回原告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16元,由原告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负担2716元,被告雷波藤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0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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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4 |
(2018)川0107执恢220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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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恢2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的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被告- 雅安市天彪冶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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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恢220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8721号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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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5 |
(2018)川0107民初12013号原告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波藤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钢国际货运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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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12013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钢国际货运四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雷波藤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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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7民初12013号原告中钢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波藤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钢国际货运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三人、被告的《货物汽车运输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违约产生的损失(抵扣被告已缴纳的20万元保证金和应收取的173651.25元运费后)401057.4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3楼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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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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