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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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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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7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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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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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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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行初2518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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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10-10 | 2021-02-22 |
3 |
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高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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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715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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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5 | 2019-10-11 |
4 |
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昌花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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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35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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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8-03-30 | 2018-04-28 |
5 |
广州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捷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好易生水族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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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1539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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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17-02-16 | 2017-06-16 |
6 |
广州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捷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好易生水族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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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946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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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16-08-29 | 2016-11-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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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3民初2735号之一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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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7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阿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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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2735号之一张阿玉: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阿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06元及利息(利息以441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元,由被告张阿玉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九日535603072020-09-1116:46:22:192(2020)粤0113民初2735号之一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张阿玉,被告,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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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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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735号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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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7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阿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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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2735号张阿玉: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410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以441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一日532781682020-04-1013:07:18:682(2020)粤0113民初2735号原告广州迈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逾期,依法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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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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