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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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779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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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779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詹强 当事人- 广东肇庆蓝带庆达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顾忠贤 南方医科大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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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忠贤(男,1950年12月17日出):本院受理原告詹强与被告南方医科大学、顾忠贤、第三人广东肇庆蓝带庆达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审理,因你下落不明,本院通过邮寄及其他方式无法将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送达给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本案由审判员彭晓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广洪、人民陪审员车小芸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由游瑞环担任记录,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十五日。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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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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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52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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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52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詹强 当事人- 广东肇庆蓝带庆达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方医科大学 顾忠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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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忠贤:本院受理原告詹强与被告南方医科大学、顾忠贤、第三人广东肇庆蓝带庆达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上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原告詹强的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606民初2526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重新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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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3 |
(2019)粤0606民初252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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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526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詹强 当事人- 广东肇庆蓝带庆达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方医科大学 顾忠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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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忠贤:本院受理原告詹强与被告南方医科大学、顾忠贤、第三人广东肇庆蓝带庆达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裁定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詹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219.66元,退还原告詹强。鉴定费52658元,由原告詹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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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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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65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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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652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方医科大学 被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南科教育培训咨询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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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6521号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南科教育培训咨询中心:本院受理的南方医科大学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南科教育培训咨询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民终6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方医科大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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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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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4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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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4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方医科大学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南科教育培训咨询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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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南科教育培训咨询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南方医科大学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南科教育培训咨询中心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告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南方医科大学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南科教育培训咨询中心签订的《顺德校区紫荆坛负一楼承租协议》解除;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南科教育培训咨询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方医科大学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南科教育培训咨询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方医科大学支付租金100000元;四、驳回原告南方医科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南科教育培训咨询中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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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2 |
6 |
(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4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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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4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方医科大学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南科教育培训咨询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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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南科教育培训咨询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南方医科大学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南科教育培训咨询中心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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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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