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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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乾)市监罚字〔2018〕022号 | 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药品类)(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药品、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116元。2.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290.00元×5=1450元。合计金额为1566.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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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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