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广宏建设

    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自主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8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许昌金泰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18-01-25
    2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许昌金泰商用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 吕国华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葛市人民法院 G41 2018-01-25
    3 (2016)豫01民终5106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 刘春堂 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黄守恒 黄守日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G35 2016-12-22
    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李建红 被告- 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 张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董永俊 张关华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G29 2016-10-1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徐东) 收起

    ... 展开
    (2021)浙0783民初4476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 马千里 当事人-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1)浙0783民初4476号徐东:本院受理原告马千里与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徐东、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7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巡一庭(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长吕丹萍,人民陪审员金瑶玲、金华蓉组成。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收起

    ... 展开
    2021-06-25
    2

    (2020)浙0281民初9684号 收起

    ... 展开
    (2020)浙0281民初9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马红卫 收起

    ... 展开

    马红卫: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281民初9684号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请:1.撤销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96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宁波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287108.46元及支付利息526568.75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0.9%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 收起

    ... 展开
    2021-06-07
    3

    原告宁波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浙0281民初9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马红卫 收起

    ... 展开

    (2020)浙0281民初9684号马红卫: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赢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281民初968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拖欠货款4290511.95元,支付利息766180元(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20年11月9日,以后按欠款为基数按月息0.9%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另行支付利息340521元(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20年11月9日,以后按欠款为基数按月息0.4%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泗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0-12-09
    4

    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蔡霄华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90号2单元601室蔡霄华(身份证号码330724197006202912):本院受理原告西安高科消防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沣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20-07-18
    5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胡家豪) 收起

    ... 展开
    (2020)浙0783民初1359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浙民初号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但对双方的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此 当事人- 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海峰 胡家豪 收起

    ... 展开

    (2020)浙0783民初1359号胡家豪:关于本院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的(2020)浙0783民初1332号王海峰诉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家豪劳动争议一案及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的(2020)浙0783民初1359号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王海峰、胡家豪劳动争议一案,上述两案是王海峰和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浙东阳劳人仲案(2019)334号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出起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此,(2020)浙0783民初1359号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王海峰、胡家豪劳动争议一案中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入(2020)浙0783民初1332号王海峰诉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家豪劳动争议一案中进行审理,(2020)浙0783民初1359号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王海峰、胡家豪劳动争议一案以其他方式结案。特此通知。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314办公室领取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20-03-05
    6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胡家豪) 收起

    ... 展开
    (2020)浙0783民初136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浙民初号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但对双方的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此 当事人- 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潘晓卿 胡家豪 收起

    ... 展开

    (2020)浙0783民初1360号胡家豪:关于本院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的(2020)浙0783民初1334号潘晓卿诉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家豪劳动争议一案及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的(2020)浙0783民初1358号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潘晓卿、胡家豪劳动争议一案,上述两案是潘晓卿和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浙东阳劳人仲案(2019)336号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出起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此,(2020)浙0783民初1360号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潘晓卿、胡家豪劳动争议一案中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入(2020)浙0783民初1334号潘晓卿诉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家豪劳动争议一案中进行审理,(2020)浙0783民初1360号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潘晓卿、胡家豪劳动争议一案以其他方式结案。特此通知。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314办公室领取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20-03-05
    7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胡家豪) 收起

    ... 展开
    (2020)浙0783民初135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浙民初号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但对双方的请求 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此 当事人- 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丛晓倩 胡家豪 收起

    ... 展开

    (2020)浙0783民初1358号胡家豪:关于本院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的(2020)浙0783民初1333号丛晓倩诉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家豪劳动争议一案及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的(2020)浙0783民初1358号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丛晓倩、胡家豪劳动争议一案,上述两案是丛晓倩和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浙东阳劳人仲案(2019)335号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出起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因此,(2020)浙0783民初1358号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丛晓倩、胡家豪劳动争议一案中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入(2020)浙0783民初1333号丛晓倩诉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家豪劳动争议一案中进行审理,(2020)浙0783民初1358号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丛晓倩、胡家豪劳动争议一案以其他方式结案。特此通知。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314办公室领取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20-03-05
    8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施志林) 收起

    ... 展开
    (2019)浙0783民初13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施志林 徐长林 收起

    ... 展开

    (2019)浙0783民初1308号施志林:本院受理原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志林、徐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何倩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韦乐姣、吴兆东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6月5日09时00分在本院建筑业巡回第一法庭(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缺席裁判。受送达人基本情况:施志林,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吴宁街道朝阳小区51幢2号。附记:本公告通过东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何倩,联系电话:0579-86780952,联系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建筑业巡回法庭,邮编:322100。请张贴保存60日二○一九年四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2019-04-06
    9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张军成) 收起

    ... 展开
    (2019)浙0783民初115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军成 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9)浙0783民初1153号张军成:本院受理原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成、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张军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8月11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14日为46800元);2、判令被告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吕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韦乐姣、吴兆东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5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建筑业巡回第一法庭(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11号)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19-02-26
    1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徐敏波) 收起

    ... 展开
    (2018)浙0783民初278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徐江南 收起

    ... 展开

    (2018)浙0783民初2783号徐敏波:本院受理原告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江南、第三人徐敏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1172516.24元,并赔偿损失:40012.87元(已计算至2018年3月15日),从2018年3月16日之后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返还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胡航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福英、吴兆东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11月15日14时10分在本院建筑业巡回第一法庭(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18-08-07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